小郭与小智欲合伙经营汽车配件,因缺经营资金,经智介绍,郭认识了佟某。郭与智共同向佟某借款40000
元,借期一年。借贷双方订立了合同,在该合同中约定:郭某用新购置的两间房屋作抵押,到期若不能偿还借款,郭某的房屋归佟某所有。郭某与智某同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。双方签订合同后,郭某将房产证交给佟某,佟某将40000元现金交给郭某和智某。但抵押的房屋未到该房屋的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。
由于经营不善,不到半年,郭与智就将40000元赔进,郭自知短期内无力偿还,怕将自己价值80000元的两间房抵偿给佟某,自己吃亏,欲想卖掉房屋还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借款,无奈没有产权证未卖成。后佟某将郭某一人列为被告,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偿还40000元借款,如无力偿还,判决抵押房屋归佟某所有。
郭某认为,佟某不应将自己一人列为被告,因为是与智某共同借的款,自己只承担一半的债务。那么,这笔债务郭某是否应与小智共同承担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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